•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在2005.02.25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颁布时间

    2005.02.25

  • 实施时间

    2005.03.25

基本内容

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5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广播影视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45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1、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

3、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9号)

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

7、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

8、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

9、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号)

10、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

11、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

12、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1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1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6号)

15、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