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在2005.02.25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颁布时间
2005.02.25
- 实施时间
2005.03.25
基本内容
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5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广播影视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45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1、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
3、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9号)
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
7、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
8、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
9、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号)
10、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
11、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
12、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1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1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6号)
15、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