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4.总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5.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
  • 5.1.第六条
  • 5.2.第七条
  • 5.3.第八条
  • 5.4.第九条
  • 5.5.第十条
  • 5.6.第十一条
  • 6.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障
  • 6.1.第十二条
  • 6.2.第十三条
  • 6.3.第十四条
  • 6.4.第十五条
  • 6.5.第十六条
  • 6.6.第十七条
  • 7.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
  • 7.1.第十八条
  • 7.2.第十九条
  • 7.3.第二十条
  • 7.4.第二十一条
  • 7.5.第二十二条
  • 7.6.第二十三条
  • 7.7.第二十四条
  • 7.8.第二十五条
  • 7.9.第二十六条
  • 7.10.第二十七条
  • 7.11.第二十八条
  • 8.法律责任
  • 8.1.第二十九条
  • 8.2.第三十条
  • 8.3.第三十一条
  • 8.4.第三十二条
  • 8.5.第三十三条
  • 8.6.第三十四条
  • 9.解读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4日广州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26日

  • 实施日期

    2015年02月01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4日广州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事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的交通、消防、治安、卫生、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等服务与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深入挖掘宗教文化历史资源,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宗教文化,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