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4日广州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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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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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4日广州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事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的交通、消防、治安、卫生、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等服务与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深入挖掘宗教文化历史资源,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宗教文化,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