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80802
- 发布日期
1990-05-17
-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1990-05-1
基本内容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1990年5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占用国有资产单位(以下简称占用单位)。占用单位凡发生下列经济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兼并、拍卖、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出售国有企业(包括资产折股出售)、抵押、经济担保,或结业、破产清理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二)非经营性单位帐外资产入帐、资产处置(包括调拨、变卖、转让等)及撤并清理;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四)占用单位要求申请资产评估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产评估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公平性、可行性的原则,做到公正、合理。
第四条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五条资产评估的方式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综合资产评估。
单项资产评估是指对某一占用单位中以单项资产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
综合资产评估是指对某一占用单位中的全部资产,根据其整体获利能力、使用效果和投资环境等因素进行的综合性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