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在2002.09.18由银川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银川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2.09.18
- 实施时间
2002.09.18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或者在本市居住的公民。
中央、自治区及其他驻银单位(以下简称驻银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应加强思想教育和技术服务,同时采取经济和行政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工作。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不少于二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