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批准1981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
-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1981.06.30
- 实施时间
1981.06.30
基本内容
为了保证城市改造和城市建设的顺序进行,并保护公民合法所有的房产(以下简称私有房屋)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进行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城镇私有房屋的补偿事宜,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拆除城镇私有房屋的补偿费,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房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评定。
第三条 补偿费标准,根据产权契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种类和等级,按照《各类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评定。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补偿的不再追补追退;未补偿的,按本办法补偿。
第四条 房屋和地基同属一人所有的,除发给房屋补偿费外,地基部分不另补偿;如分属两人,可以根据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补偿;没有收益的空地,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经拆除补偿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屋产权契证收回注销;连同的房基地产权契证(包括分属两人所有的),也一并收回注销。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0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私房补偿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一: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楼 房
一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结构,瓦顶,石料或机砖、缸砖墙身,上等木地板,水磨石,石料或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每平方米161.17元。
二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或木结构,瓦顶,磨砖对缝,机砖或硫砖墙身,上等木地板,水磨石、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每平方米110.27元。
三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青砖或硫缸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水泥地面,设备齐全,装修整齐。补偿价格,每平方米78.04元。
四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或瓦垅铁顶,草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水泥地面,普通设备和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61.07元。
五等:房屋构造,木结构,草砖墙身,灰顶,糙木地板,砖地或水泥地面,设备不全,普通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50.90元。
平 房
一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结构,瓦顶,石料或机砖、缸砖墙身,上等木地板,水磨石、石料或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每平方米161.17元。
二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或木结构,瓦顶,磨砖对缝、机砖或硫缸砖墙身,上等木地板、水磨石、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每平方米10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