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 5.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
  • 6.第四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 7.第五章种畜禽场管理
  • 8.第六章种畜禽生产经营
  • 9.第七章附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1998.01.05由农业部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颁布时间

    1998年01月05日

  • 实施时间

    1998年01月05日

  • 颁布单位

    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

第三条 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四条 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

第六条 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确因育种需要,按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

第七条 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计划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种畜禽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

第四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九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规划,包括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等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条 畜禽新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跨省推广品种以及需由国家审定的品种的审定,并协调指导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

第十一条 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

(一)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