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黄冈市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做好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销售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强检计量器具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能源监测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第三条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县级以上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备案登记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及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使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由市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环境能源计量器具、计量罐及罐车、定量包装(灌装)机、衡器(称重量大于等于50吨)、医用“三源”(是指医用诊断仪器或治疗仪器的辐射源、超声源和激光源 )、燃油加油机、燃气加气机、工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含食品)实验室用计量器具以及其他在用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由区、县(含县级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登记时,须递交下列材料: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属进口计量器具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规定),附有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及最近一次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黄冈市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失去应有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机构)检定合格。

第七条受理备案登记申请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给予备案登记,并发放《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登记证》(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补正资料。。

第八条使用强检计量器具单位或个人的法人名称、经营场所或备案登记的基本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第九条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遗失或销毁,应当申请补领,市、县(区,含县级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条《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合格者在证上加盖复查合格专用章,不合格者吊销证书,复查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分级实施,市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区、县(含县级市)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复查情况汇总并报市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提前申请周期检定,申请以书面表格形式进行(见附件3),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机构)实行强检计量器具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提供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冒用、涂改、转让证书,不得拒绝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未经备案登记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