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在2010.10.18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 颁布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10.10.18

  • 实施时间

    2010.10.18

基本内容

《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经过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二)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三)对《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对《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的“人事、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对《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六)对《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中的“本市城市建成区”修改为“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