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是一部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89年01月03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
81908
- 发布日期
1989-01-03
- 生效日期
1989-01-03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1-03
【生效日期】1989-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特区内可供开发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统一征用。为保证征地工作和城市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特区内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国土局会同各管理区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以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争取在短期内把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征完。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农村征地。
二、从现在起,特区内征地的各项补偿费以及有关事项按《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回扣土地、留用土地、土地入股、以房换地等作为条件阻挠征地工作,违者,依法论处。
四、征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五、市国土局根据土地被征用村庄的大小,征地数量,被征地单位拟投资的规模,结合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免地价划拨一块土地,供被征地单位兴建经营性的商业、服务楼宇(可先划地后立项),以发展生产。
六、个别村所处位置不宜兴建经营性的商业、服务楼宇的,可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原有工业厂房的周围或村内外边角地带划给少量土地兴建厂房。
七、农村自筹资金要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由建设单位向计划办申请立项后,市国土局按规划要求,优先免地价给予安排用地。
八、原则上,市国土局不再划大块土地给各村庄自行兴建加工厂房。禁止以土地入股形式留用土地坐地收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