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一个文件。
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县政发〔201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社区)(以下简称村)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镇(街)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镇(街)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七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门单位担任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工程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县发改局批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