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是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外文名
Shanghai planning land comprehensive acceptance management method
- 所属类别
地方土地条例
- 适用城市
上海
基本内容
办法内容
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要求,进一步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能整合的优势,实施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规划土地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后,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口受理,并联开展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核查并协同开展档案验收、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等五项监督检查的工作。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地名核查,是指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设置地名标志的情况进行的核查。
档案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的验收。
地质资料汇交核查,是指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汇交建设工程地质资料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筑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事项的并联工作程序适用本办法,但各事项的检查依据、检查标准仍应当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要求。市政交通类、市政管线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申请综合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申请条件先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地名核查、档案验收和地质资料汇交核查,但出让项目除外:
(一)列入市实事工程或者市、区(县)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轨道交通的站厅、出入口、风井口等建筑类项目;
(三)其他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土地核验条件。
对于先行办理竣工规划验收、地名核查、档案验收和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的,应告知建设单位(个人)待具备土地核验条件后另行申请土地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