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沈阳市施行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沈阳市财政部
- 类型
地方法规
- 主题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全市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的政府性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创新资金实行市本级和区县(市)、开发区两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科技投入必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区县(市)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引导全社会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第四条创新资金坚持资金整合的原则,统一计划(预算),统筹安排,分口执行。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共财政支出方向,重点解决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六条创新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创新资金年度预算,筹措资金,会审资金支出项目,核定资金拨付额度,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审核项目预决算,按同级政府批准计划拨付资金,对创新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项目总体支出计划和预算编制的建议;根据政府批准的预算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口编制项目计划,综合各口计划安排;项目执行过程中,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第七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分口组织项目,编制项目计划,全过程项目跟踪管理、开展项目验收考核及绩效评价。
第二章使用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八条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创新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优势产业发展和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辐射作用的重大科技问题。具体包括:
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领域科技攻关及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重大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点学科建设及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地方配套;其他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带动与辐射作用的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工作。
第九条资金使用方式。
主要包括:补助(包括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贴息、风险投资、风险补偿、奖励等。
第十条创新资金的使用条件。
(1)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有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资金预算安排,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能够落实到位。
(2)资金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实验生产经营场所在我市,形成的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并具有项目实施必要的实验、生产条件及组织机构,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以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上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3)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拖欠税金、不拖欠职工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的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1%,大中型企业不低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对企业的投入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现地方税收收入的总额。 (4)除成本补偿方式外,创新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