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于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21日
- 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贸易外汇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国家战略,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贸易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尊重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将上海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市场体系完备、贸易主体集聚、区域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环境公平有序,与我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加强对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部市合作机制。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建设交通、规划国土、工商、质量技监、人力资源、金融服务、口岸服务、合作交流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在贸易领域的合作交流,完善与长三角地区的经贸合作联动机制。
本市加强与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贸易企业、贸易促进机构、投资促进机构、贸易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其在境外设立贸易营销、促进、研究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