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政府决策事项督办规定》的通知
基本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观山湖区政府决策事项督办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9日
观山湖区政府决策事项督办规定
为健全完善政府督办工作制度,推动区政府决策事项落实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督办事项
(一)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议定事项(涉及观山湖区部分)。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观山湖区部分),区政府工作报告和区政府制定出台的各类重要文件。
(三)区政府领导在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区政府专题会等各类会议上议定的需要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
(四)区政府领导在相关文件、资料上作出的需要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批示。
(五)区政府领导在调研、视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时作出的需要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要求。
(六)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责任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区督办督查局是区政府决策事项的督办主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内容,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分类督办的要求开展督办工作。原则上,区长交办的工作,由区督办督查局牵头督办,区督办督查局、区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分别建立台账跟踪落实情况;副区长交办的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科室负责督办,并建立台账跟踪落实情况。区长直接交给副区长的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科室纳入副区长交办工作督查范畴。根据工作需要,副区长交办工作若确需由区督办督查局牵头督办的工作,应经区政府区长签批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区督办督查局责任分工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台账。
1. 区长在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请区督办督查局全程参会)上交办的工作,由区督办督查局根据会议安排组织督办。
2. 区长在专题会、专题调研等交办的工作,由承办的区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将区长的有关安排进行整理,并经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交区督办督查局组织督办,并同时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建立台账进行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