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房地〔2007〕201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0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文号
国管房地〔2007〕201号
- 印发时间
2007年7月10日
- 施行时间
2007年7月10日
基本内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7〕20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各单位: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用地登记、规划、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
(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遵循统一归口、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集约利用和规范处置、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负责制定用地管理规章制度,审核用地登记和预登记,编制用地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监督土地的利用、处置、调整等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用地的登记和预登记,编报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提出土地利用、处置和调整申请。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与业务用地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其他用地由土地使用单位登记。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登记和预登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06〕511号)执行。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包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区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发展预留建设用地规划和各部门行业建设用地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