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外文名
The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administrativefeesinQinghaiProvince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1994-05-21
【生效日期】1994-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1994年5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九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在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过程中,按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主管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负责管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省以下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性收费立项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