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是三亚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发布的办法。

基本内容

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为加快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贴息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向农业龙头企业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贷款。

第四条 资金安排遵循合法合规、扶优扶强、贴息为主、扶持为辅、额度控制原则。

第五条 贷款贴息及扶持对象。被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在三亚市注册的各农业龙头企业;在三亚设有分机构,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经营活动的农业龙头企业。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发放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可享受贷款贴息。

第六条 贷款贴息范围。

(一)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贷款从事跟本辖区有关的农业项目的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流通服务、研发和先进技术引进等,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二)国家或省财政已贴息的,三亚市按同等标准奖励贴息。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不予贷款贴息。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反城市规划的,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贴息。经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

第七条 贷款贴息额度。

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贷款贴息只能用于一年以上的贷款,贴息期限不得超过2年(含2年),超过2年的只按2年贴息,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超过贴息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贴息标准。

(一)贴息标准以贷款发放当年央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为标准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标准贴息率的,按标准贴息率贴息。

(二)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根据本行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申请,拟定下一年度贷款资金需求,市金融办汇总后测算贷款贴息需求,并于每年9月份将贴息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贷款贴息遵循先用后补原则,采取事后贴息方式。农业企业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并按照贷款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全部结清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足额投入到生产后,才能申请贴息。

(二)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农业龙头企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