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在1995.07.27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1995.07.27

  • 实施时间

    1995.07.27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赋,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农业税 (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园艺产品,包括毛茶、水果、果用瓜、蚕茧、花卉 (含制茶用花)、黄花、经济林苗木、魔芋及其他园艺产品;

(三)水产品,包括高笋、席草等水生植物产品,淡水养殖及捕捞产品;

(四)林木及林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干果、棕片、生漆、松脂、香樟油、乌桕子、白蜡 (含蜡虫)、干鲜竹笋、花椒、紫胶 (含紫胶虫)、五倍子 (含倍蚜虫)、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

(五)食用菌,包括黑木耳、黄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

(六)药材,包括植物类、动物类药材;

(七)牲畜产品,包括猪、牛、羊皮和羊毛、兔毛、鸭绒、牛绒、羊绒等牲畜产品;

(八)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以上农业特产品是指初级产品。计税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对产品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收入。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是否征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者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第八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