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21日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共39条,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类别
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
2007年3月21日
- 修订时间
2015年2月17日
- 修订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 施行时间
2007年5月1日
政府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红波
2015年2月17日
修改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管理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