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政府令
  • 4.修改决定
  • 5.管理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21日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共39条,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类别

    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

    2007年3月21日

  • 修订时间

    2015年2月17日

  • 修订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 施行时间

    2007年5月1日

政府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红波

2015年2月17日

修改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管理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