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具体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

穿山甲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益兽之一,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和《关于加强保护益鸟益兽的通知》,均有明文规定不准猎捕穿山甲。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

  • 发布单位

    81905

  • 发布文号

    穗府[1982]144号

  • 发布日期

    1982-10-01

  • 生效日期

    1982-10-01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简介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2]144号

【发布日期】1982-10-01

【生效日期】198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具体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

(穗府(1982)144号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

穿山甲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益兽之一,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和《关于加强保护益鸟益兽的通知》,均有明文规定不准猎捕穿山甲。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知以后,据查,有一些人仍然猎捕、宰杀和出售穿山甲。为此,特重申规定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向群众广泛宣传:

(一)一头穿山甲能够保护二百五十亩山林不受白蚂蚁危害,这对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

(二)任何人都不得以“补身”为由去捕杀穿山甲。所谓穿山甲能治癌病之说,是缺乏科学根据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捕杀、收购和摆卖穿山甲。

三、禁止用一切交通工具装裁和运输穿山甲。

四、宾馆、酒家、饭店以及旅游、饮食服务部门,禁用穿山甲作菜肴招待顾客。

五、市、县(区)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要经常检查保护益兽的管理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个人和单位责任;对于屡教不改或黑市买卖者,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