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公示规定
2008年9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08〕51号印发《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公示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公示规定
- 印发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鲁政办发〔2008〕51号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2008年9月22日
- 施行时间
2008年9月22日
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备案规定和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公示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备案规定》、《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公示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22日
规定
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自觉遵守和履行复核机关依法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终结意见,是指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复核三级信访程序的处理,由复核机关依法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
本规定所称公示是指对依照《 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并依据听证结论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张贴、播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示机关是指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信访终结意见进行公示的复核机关。
第三条 信访终结意见公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维护信访秩序与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
(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处访行为与规范信访人依法信访行为相结合;
(三)解决实际问题与社会舆情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向作出信访终结意见的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公示申请。
第五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依照本规定,代表本机关负责信访终结意见的公示工作,履行对信访终结意见公示的审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