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文件来源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23日发布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 颁布时间

    1992年3月23日

  • 实施时间

    1992年3月23日

  • 发布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9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3-23

【生效日期】1992-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3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活跃我市建筑市场,鼓励竞争,吸引外地先进的施工企业来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促进我市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二、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任务,除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性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核发《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任务。其经营活动归口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上缴管理费。

三、外来施工企业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1.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应提交所属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省属及省内各市企业,应提交所属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管理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进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和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件;

5.进汕机械设备情况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