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3-09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1992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根据《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来源。
(一)从1990年7月1日起征收的中央部属、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排放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中提取20%。
(二)归还的贷款本息(除奖励和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外)和罚息。
(三)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贷款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一)贷款对象:按规定已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二)贷款条件:
1.治理项目方案经主管部门论证、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