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实施办法
  • 4.修改的决定
  • 5.参考资料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

2002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

  • 颁布单位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02.08.26

  • 实施时间

    2002.10.01

实施办法

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并经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不设区的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工作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园林、文化、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城管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资源保护和城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等。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无锡旅游业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吸引和支持外商、外地企业来锡投资旅游业;鼓励培育规模旅游企业、发展特色旅游以及开发、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景区景点可以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的经营机制。

第七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旅游资源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不设区的市和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规划,经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