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合作的协定
电信合作的协定(Telecommunications cooperation agree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的一份合作协议。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电信合作的协定
- 外文名
Telecommunications cooperation agreemen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1、双方应依照本协定及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即?法规?)中对双方都适用的条款,处理两国间的邮政业务。
如果本协定的条款或本协定的执行与法规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则以后者为准,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违反所规定的义务行事。
2、双方应依照本协定及国际电信公约、电联电信规则和无线电规则(即?公约和规则?)中对双方都适用的条款,处理两国间的电信业务。
如果本协定的条款或本协议的执行与公约和规则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则以后者为准,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违反所规定的义务行事。
3、双方在邮电技术及生产行业领域应寻求合作与交流,并积极组织有关这方面的活动。
第二条双方应基于各自邮电业务和技术的发展规划,通过换函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促进、扩大和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的邮政和电信业务。
第三条双方应根据各自邮政和电信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必要时通过他们各自所指定的公众电信和邮政运营机构通过换函进行协商,进一步简化邮电业务的经营管理和合理安排。
第二章:邮政业务
第四条1、双方在对两国间开办的邮政业务状况进行审议。
2、双方可以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邮政运营机构进行协商,在适当的时候开办新业务。
第五条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邮政运营机构进行协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国间邮政传递的质量能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的需要。
第六条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代表机构定期交换新发行的邮票,以促进邮票发行领域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第三章:电信业务
第七条双方应紧密合作,在两国之间发展可靠、经济、有效的电话和电报业务。双方还应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电信运营机构对所有与电信业务有关的事宜进行协商,以便在必要时双方同意采取可行的、恰当的措施以满足业务需求。
第八条1、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电信运营机构来尽量满足对方对电话、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的需求。
2、如果有必要的话,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电信运营机构协商开发其它电信业务。
第九条双方或其各自指定的公众电信运营机构应为对方提供两国间电信业务所需要的信息。若情况有所改变,则应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