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
2001-06-03
- 生效日期
2001-06-03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0513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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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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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2001年3月15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自治旗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土地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镇的土地;
(二)国有农场、国有林场、部队农场及其他驻自治旗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因城建制移民,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