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9日公布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颁布时间

    1990年03月09日

  • 实施时间

    1990年03月09日

  •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大

基本内容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一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人民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主席团召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召集。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半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举行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会议议程、日程草案;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及大会各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提出列席人员范围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上一次会议主席团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通知乡人民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