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7月24日,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12〕231号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6章28条,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文号
财教〔2012〕231号
- 印发时间
2012年7月24日
- 施行时间
2012年7月24日
通知内容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1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7月24日
办法全文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1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