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 5.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 6.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和公布
  • 7.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报送备案
  • 8.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 9.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 10.第八章 附 则

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10月15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刘国强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 文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 发布时间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通过时间

    2010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报送备案、清理、管理、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制定为规范性文件的,不得制定为其他文件形式,制定为其他文件形式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原则、使用的名称和文件表述形式、内容要求和文件有效期限应当符合《规定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制度、措施、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具体化。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重复规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授权要求、上级政府要求市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为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需要,且属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其他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八条 是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可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确定,也可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确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或组织,下同)可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确定,也可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实际起草规范性文件后,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确定。

第十条 起草部门可以确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

规范性文件由一个部门起草的,起草小组一般由起草部门主管领导牵头,主要业务机构或法制工作机构为主,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和骨干参加,也可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