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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市政府部门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市政府部门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1]36号

【发布日期】1991-06-12

【生效日期】1991-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市政府部门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穗府(1991)36号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增强政府部门的执法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各部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加快依法治市的步伐,实现国家“八五”计划提出的“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使政府管理活动逐步做到规范化、法制化”的目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政府部门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行政执法是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手段。对此,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一些执法不力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部门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二是执法任务不明确,执法责任不清,部门之间有互相推诿的现象;三是行政执法中,还存在姑息迁就,执法不严、“以罚代法”和“执法违法”的情况;四是一些部门在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因而,经济生活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妨碍了政府法制工作建设,影响了行政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建立和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对于克服执法薄弱环节,推动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和加强全市的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做法

政府部门包括办事工作部门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都必须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各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分工,将自己主管或配合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有效的执行制度。具体做法是:

(一)各部门首先要明确自己主管执行和协同执行有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各部门对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分析,明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确定本部门执法领导责任人,落实执法机构和负责人员及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