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经2014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该《办法》共23条,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 发布机关

    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 类别

    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5日

  • 施行时间

    2014年12月1日

基本信息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人豪

2014年10月15日

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房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以下简称电梯业主)作为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

电梯业主应当委托一至三名业主代表办理增设电梯相关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增设电梯用地位于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电梯间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增设电梯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业主就增设电梯资金筹集分摊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增设电梯的工程预算费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等;

(四)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经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