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设置
  • 5.第三章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内容及表现形式
  • 6.第四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
  • 7.第五章 法律责任
  • 8.第六章 附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4年8月11日

  •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全面提高我省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立足教学实践,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我省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与相关管理。

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并确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评审期限等。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经费由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设置

第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并在国内或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一定范围内得到验证肯定,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成效。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各类奖项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8项(其中基础教育4项、职业教育2项、高等教育2项);二等奖不超过14项(其中基础教育8项、职业教育3项、高等教育3项);三等奖不超过26项(其中基础教育14项、职业教育6项、高等教育6项)。允许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对个人的奖励标准,原则上要低于单位奖励标准,个人奖励标准控制在单位奖励标准的50%以内。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内容及表现形式

第七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成果包含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教育实践成果。

第八条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要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一方面有所侧重。撰写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报告,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方法、成果的主要内容、效果与反思职业教育教学成果重点奖励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尤其对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培养技能型人才,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等教育教学成果要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成果。要重点奖励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尤其是在凸显学科专业特色、加强实践教学、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秀教学成果。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呈现方式是教育实践工作方案,同时,需要经过至少两年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教育管理、升学制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和中小学教材不纳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范围。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的表达方式为成果报告,同时辅以论文、案例等材料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