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在1994.08.31由交通部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交通部

  • 颁布时间

    1994.08.31

  • 实施时间

    1994.08.31

基本内容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深圳市运输局:

现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成资金确定的原则和拨款办法:

按照“既保证中央有较强调控能力,又适当照顾地方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由部定期确定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包括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和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局,下同)的车购费收入分成比例,并按其实际缴部金额和核定的分成比例,按季度预拨,年度决算批复后清算。

第三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分成资金只限于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二)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要统一安排使用分成资金,在保证各级车购费征稽机构经常性费用开支和征管人员福利奖励基金的前提下,分成资金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应得分成资金总额的70%),适当安排场站建设项目。每年可安排一部分分成资金,用于各级车购费征稽机构专项费开支。

(三)分成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车购费征稽机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

1、票据印制费;

2、办公用品购置费;

3、管理费。包括工资和辅助工资、差旅费、宣传费、服装费、劳动保护费、会议费、业务费等。

(二)车购费征管人员福利和奖励基金。

(三)车购费征稽机构专项费开支。包括:

1、车辆购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