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公证处
陕西省岐山县公证处是成立于1982年,现有公证人员14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确认其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指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互相之间建立正常的、合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监督和制约;代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草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服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陕西省岐山县公证处
- 地址
陕西宝鸡凤鸣镇凤西路16号
- 成立时间
1982年
办公地址
岐山县城凤鸣西路16号(县法院后4楼)
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企业承包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联营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财产协议等)。
2、继承(包括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权公证)。
3、委托(包括法人委托、公民委托)、声明、赠与(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等)、遗嘱。
4、财产分割。
5、①招标投标(建筑工程招投标、医药器械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竞议标活动);②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拍卖、各种动产拍卖);③签字仪式、股东大会成立等现场监督。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含解除收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声像资料软件的保全、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侵权行为、事实证据、送达行为证据的保全)。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农村村民的土地、房屋、牲畜的抵押登记、无形资产的抵押登记、其他登记机关不能登记的设备、房屋等);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