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在1994.11.29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时间
1994年11月29日
- 实施时间
1994年11月29日
- 颁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现将《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入场集中交易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市场。
第三条 市场建设坚持“放手发展,积极引导,先引后建,逐步完善”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均可参与开办市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登记注册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为经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供方便和帮助。
第五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开办市场由开办者向市场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双方或多方联合开办的,由联办各方共同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的,应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冠省、地区、地级市名的市场,分别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