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引言
  • 4.具体内容

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在2007.10.16由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 颁布时间

    2007年10月16日

  • 实施时间

    2007年12月01日

  • 颁布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

引言

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认定等工作。

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园林、公安、宗教事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维修经费按管理权限分别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并有权对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劝阻和制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本市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引导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建立、发展收藏协会和组织,加强与民间文物收藏者的联系和协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民间博物馆。

第九条 应当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