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在2008.07.17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8.07.17

  • 实施时间

    2008.09.01

基本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

(二)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自治区的外事活动;

(四)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以及重大集会、会展等活动;

(五)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制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重大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重大活动档案,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可以移交复制件。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负责。其他承办单位和新闻单位收集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

第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助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第八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