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8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22日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修订依据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