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2000-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5号)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