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2015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川办发〔2015〕3号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该《规定》共17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 印发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川办发〔2015〕3号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2015年1月9日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
规定
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 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确定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
第五条 承办部门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 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和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