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 5.第三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
  • 6.第四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
  • 7.第五章附则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3月1日颁布的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日

  • 有效期

    2016年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2)。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3),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不作压覆处理,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评估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第三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