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3-15

【生效日期】1991-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1年3月15日鲁政发〔1991〕19号)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审计范围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山东省审计局负责指导全省的内部审计工作;市(地)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和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县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

(二)国家金融机构;

(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

(四)有国家资产且审计业务较多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