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引言
  • 4.具体内容

印发《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印发《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在1997.10.07由抚顺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印发《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时间

    1997年10月07日

  • 实施时间

    1997年10月07日

  • 颁布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

引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具体内容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辖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居委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二)发动和组织广大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文明社区;

(三)开展尊老敬贤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整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

(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八)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管理本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和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

(十)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委会的区域范围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市区一般为五百至一千户,县城镇为三百至五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