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文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5〕37号
基本内容
渝府发〔2015〕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是由市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旨在树立质量典范,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积极追求卓越绩效,努力创造符合我国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与方法,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国、质量强市建设。
第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周期为2年,表彰名额为市长质量管理奖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市政府审批。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市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承担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