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多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多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是多伦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基本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直属单位、议事协调机构:
《多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3月8日
多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盟委、行署及县委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直属单位、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政府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县长助理受县长委托,协助县长、副县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项工作。县长不在时,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不在时,由其他副县长依次主持工作。
九、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在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请示分管副县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