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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

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是2020年5月1日施行的规定。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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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名的申报和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注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

(二)居住区、建筑物类地名;

(三)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类及公共文体休闲场所地名;

(四)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与海塘、堤坝地名;

(五)开发区、围垦地和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等新生类地名。

第二章 咨询与查询

第三条 申请人在正式办理地名申请前,可向市或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咨询。

第四条 对不需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出具《不需办理地名申请意见书》。

第五条 对需要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所申报的地名进行重名、同音查询,并当场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类地名不宜重名、同音。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的申请与受理:

(一)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主干道以下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二)隧道、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车站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三)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以下同)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区管河流上的码头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