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2014年2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14〕15号印发《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分总则、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声誉风险防范、声誉事件处置、行业协作、声誉风险监管、附则7章33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4〕15号
- 印发时间
2014年2月19日
- 发文机关
中国保监会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第一章
总 则
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4〕1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提升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19日
指引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保险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常态长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归口管理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