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是龙岗区科技创新局2019年印发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 类别
实施细则
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龙岗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是: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三)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融资机构等有关单位。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国家、省、市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落户龙岗,经核准,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入的30%给予专项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总部设在龙岗的,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分支机构设在龙岗的,扶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已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平台,成功获得国家、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扶持金额进行相应差额扶持。
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五条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经核准,按上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省、市级一般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