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是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电力扶贫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参照国家计委和云南省以往的做法,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而制定得管理办法。自1996-01-01起生效。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6]106号

【发布日期】1996-05-3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10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电力扶贫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参照国家计委和我省以往的做法,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制定《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取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的通知》(云政发〔1996〕4号)要求,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扶贫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征收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一分钱。

二、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的收取是动员全社会参与扶贫的具体措施,除农业排灌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免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外,其他所有用电量都要征收。省级各部门及全社会都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切实做好征缴工作。

三、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电力局(公司)和省水利水电厅统一征收,汇缴省财政厅预算处资金专户,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专项管理,专款使用。

四、凡是省电力公司供的电量(含地方电网上省电网的电量)由用户随电费缴纳,省电力公司统一征收;地州市县电力公司供的电量由地州市县电力公司征收,其中自发供电量(不含上省网电量)征收后交省水利水电厅,由省电网趸售给地州市县电力公司的电量,征收后交省电力局(公司)。企业自备电厂和其他部门(包括农垦、冶金、有色、煤炭、化工、乡镇企业等)办电电源的自发供电量(含自用电量)凡与省电网直接联网的,由省电力公司征收,未与省电网联网的由所在地方的电力公司代收后交省水利水电厅。凡电源上电网、地方电网上省电网的电量不得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