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在1996.12.03由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1996.12.03

  • 实施时间

    1996.12.03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招(聘)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及区、县(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机构须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有序流动、公正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本地区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布局做出规划,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状况相适应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

(二)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三)有相应的机构章程;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有一定数量熟悉劳动政策、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主办单位的证明;

(三)工作章程;

(四)开展业务的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除提供本条上述(一)、(三)、(四)项中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